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
如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就生育保险而言,实际工作中,职工参保比较有保障,但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却难以被生育保险覆盖。这部分人群的生育保险应该如何解决?本期,来自江苏和天津的医保工作者就此展开了讨论。
把职工配偶纳入生育保险
将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生育保险,在《社会保险法》中有相关规定,其要义是确保城乡各类人群都能享受到生育保障。
《社会保险法》有关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规定,不是对现有城乡居民生育保障体系的重新构建,而是弥补制度覆盖的盲区。职工未就业配偶如果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该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待遇水平应与城乡居民生育保障待遇相衔接,一是体现制度之间的公平,二是防止选择性参保。而职工未就业配偶应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而不是将本应由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责任转嫁给企业,因为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于企业缴费。
统筹城乡,确保生育保险“全覆盖”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障问题,应该通过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险制度来解决,即建立统一的职工、居民生育保险制度,统一生育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将职工和居民统一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补贴或由政府单独给予专项补贴。参保居民按照与职工同等或一半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样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待遇差距,提高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水平,体现社会公平和政府责任,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统筹。
对于身份为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配偶,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地方情况自行制定生育保险的参保政策。例如,天津市从 2011 年 12 月起,就已经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障范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无需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具有逆向性、预期性选择较强的特点,建议不把生育医疗费纳入灵活就业人员的待遇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