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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顶岗实习中工伤保险的法律思考

2013-06-07 18:01:31    来源:广州社保代理网    浏览:44
内容提要: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实习的一种方式,是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的模式之一。近几年来,职业院校对包括顶岗实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在内的诸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研究和实践探索。但是,对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应否及如何适用工伤保险等问题,缺乏法理上的研究。

一、我国有关实习工伤处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有关实习工伤处理的法律规范立法空白较多、级别较低、涉及面窄。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教育关系的基础法律《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范对顶岗实习工伤处理均无任何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未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通过学校组织参加实习受到伤害如何处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对顶岗实习生是否适用该条例未作出任何界定。可见,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实习的工伤处理均无适当规定。
劳动部于 1996 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2003 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废止了该项规定,使顶岗实习学生工伤保险出现了空白,从立法上来说,这是一种倒退。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首次对实习生在实习中受到伤害的处理做出规定,但并未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同时,该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并未包括高等教育中的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可见,国家两部委的规章对顶岗实习工伤的处理是按照民事侵权进行的。
二、顶岗实习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法律依据
(一)顶岗实习的劳动法律属性是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法理基础
顶岗实习生究竟是学生还是劳动者,直接影响顶岗实习中学生人身伤害的工伤认定等问题,其身份的界定在司法实务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界对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实习生来说,学习技能是其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劳动法律法规不能适用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实习生参加生产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具有劳动者身份,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保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劳动关系最显著特征表现为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工作。顶岗实习学生向企业提供劳动力的同时,将自己的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企业支配,实习学生的人身自由受到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限制。实习学生要接受企业的指令和管理,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则,遵循企业的劳动规律和纪律,严格按照企业的生产性劳动规范和要求进行劳动。因而,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具有基于顶岗劳动而形成的人身关系法律属性。
(二)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符合社会保险原理,具有宪法和劳动法律依据
1.顶岗实习的“工作风险性”,决定其应纳入工伤保险保障体系
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与生产劳动有风险关联性,顶岗实习的这种“工作风险性”决定了顶岗实习学生若在实习时受到伤害,必须适用工伤保险才能充分有效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权利。顶岗实习学生在顶岗劳动中面临的生产性风险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虽然可以通过改进技术和加强管理来减少和控制风险,但是,从总体上说,工作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顶岗实习劳动危险的普遍存在及其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客观必然性,需要工伤保险制度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保险保障,使其在遭受工伤损害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维持其生活。
2.将顶岗实习学生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符合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原则和保障性原则
首先,实现公平保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所以,与员工从事相同劳动、面临相同风险、遭受相同损害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当享有与员工相同的工伤保险权利。消除身份限制,公平对待顶岗实习学生并确保其享受到工伤保险权益,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顶岗实习学生,是社会保障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其次,工伤保险能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安全感,没有后顾之忧地在安定的社会环境中从事创造性劳动。国际劳工组织在评价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时曾指出“:在社会政治历史上,没有什么事情比保险更能急剧地改变普通人们的生活。这种保险制度,使人们在因不测事故、健康不良、失业、家庭生活承担者死亡,或因任何其他不幸使收入受到损失的情况下,不至于沦于赤贫。”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障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3.顶岗实习学生工伤保险的宪法、劳动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参加保障的,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公民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保障权利,顶岗实习学生也应该平等享有,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宪法和劳动法分别以国家根本法和基本法的形式保障工伤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有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建立实习学生工伤保险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化解实习风险,真正维护顶岗实习法律关系中各方利益,为顶岗实习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推进职业教育良性发展。
三、建立实习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笔者建议尽快出台行政法规或规章,统一规定实习生的工伤保险处理方法,将实习生工伤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中。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应该在修改《职业教育法》和制定《社会保险法》时,将顶岗实习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人身损害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2.明确实习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缴费主体。从可操作性角度看,可由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所在院校协商,二者中其一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鉴于实习学生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力,笔者认为,应由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而且考虑到实习生的特殊情况,不要求实习单位为实习生购买全部的五险一金。
3.明确实习工伤保险的赔偿方法和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方式,有些情况并不宜适用于实习生。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的,需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实习生的工资一般较低,所计算出的伤残补助金数额就较低。因此,建议借鉴或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的计算方法,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工伤实习生一次性赔偿。
4.不缴岗实习工伤保险费的处理。《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条在实习中应作变通处理,即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和学校按照不同情况承担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用人单位和学校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可向用人单位和学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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