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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是否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赔偿?
问:某保安公司对自己招用的工人袁某进行培训后,派遣到某医院当警卫,但保安公司未给袁某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5月5日,袁某在院内巡视时被石头绊倒,摔成重伤。2011年7月9日,袁某被认定为因工受伤,2011年11月8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为工伤赔偿问题袁某与保安公司发生争议。请问,袁某是否可以要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保安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某医院是用工单位,袁某是被派遣劳动者。由于连带责任的外部效力,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选择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被派遣劳动者选择要求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时,该当事人不得拒绝。《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在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并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使其能够先向最具有偿付能力的责任人要求赔偿,以尽快弥补损失。所以,本案袁某可以要求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河北省满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东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