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递员跨区送件被狗咬伤
案例
黑龙江省大庆市某社区邮政服务所投递员小赵,负责所在小区的报刊、邮件的接收、分发、投递工作。小赵工作认真,工作 4 年多,无论酷暑寒冬、刮风下雨,她从不耽误分秒,都能快速准确地把报刊、邮件送到小区客户手中。2012 年春节前,她在给小区一位老人送子女寄来的汇款单时,按门铃老人不在家。打电话联系得知,老人在社区附近一个老年活动室打麻将。虽在社区附近,可活动室不在小赵的服务区内。为了尽快把汇款单送到老人手中,她跨区来到活动室,把汇款单投到了老人手中。从活动室返回时,小赵不幸遭遇流浪狗,被狗咬伤了。单位在为小赵申请工伤时,工伤认定部门的相关人员对“工作原因”“工作时间”没有提出疑义,可对“工作地点”提出疑问,认为服务跨区,受伤地不是“工作地”。
法官说法
对“工作地点”的疑义,实质是对“工作场所”的疑义。“工作场所”主要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它实质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实际区域,一般可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固定区域指职工日常工作的区域,主要包括单位所在地、单位附属地,以及户外经常性的固定区域。不固定区域则是指日常工作的不确定工作区域。在多个工作场所进行职业活动的,来往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包括在“工作地点”之内。根据邮政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等的规定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小区投递员的工作区域应当是固定的。但我们对“工作场所”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考虑,工作场所“应涵盖工人因工作需要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因此,投递员小赵跨区服务受伤的地点,应当认定为“工作地点”或“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