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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分析

2013-10-31 20:05:34    来源:广州社保代理网    浏览:94
内容提要:在现代化的生产中,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新能源、新兴产业的出现,使一些劳动者的职业危险大大的增加,出现工伤以及事后劳务能力缺失等都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可以说工伤是时代发展的副产物,而出现工伤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工伤救济,那就要求做好前提工作,工伤鉴定,以及事后劳动能力的分析,给伤残者和企业一个相对公正公平的说法,所以如何做好工伤鉴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显得尤为重要。就如何做好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工伤鉴定的办法及如何做好劳务能力鉴定的对策。

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分析

赵东

(辽源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吉林 辽源136200)

1 关于工伤认定以及劳务能力鉴定

    所谓工伤,在国际上统称为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所遇到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而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根据相当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性质和事实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但是这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工伤认定,实际上,生活中的工伤多种多样,其相对情况也比较复杂,而工伤认定是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它关系着受伤员工及其家属的福利。所以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1 保护职工原则

    笔者认为,在工伤认定时,只要没有证据认定职工所受的伤非工伤所为时,一般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认定的核心为员工因工作等原因受到伤害。而作为工作单位应该具有保护员工的意识,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工作时间,员工一般在为公司工作,一般可鉴定为工伤,而具体原因应具体分析,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

1.2 与工作相关联原则

    鉴定是否是工伤,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是否因工负伤,这一点要明确,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要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伤,而如果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那么则将不能判定为工伤,相关条例所规定的就是与工作相关联。

1.3 一般不追究职工过错原则

    对于工伤,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员工的疏忽或过错而引起的,但公司不应追究员工的相关责任,而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不因员工错误操作所造成的伤害就不认定为工伤,从人文角度上考虑,操作职工受伤,人不是机械,所犯错误在所难免,在员工心理及生理遭遇伤害时,工作单位应该予以抚慰,不应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

2 我国工伤认定以及劳动鉴定存在的缺陷

    随着近几年经济的发展,而工业发展的副产品工伤也随之增多,这才引起国家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由于我国各项起步比较晚,对于工伤认定以及劳务鉴定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笔者在这里谈论下自己的观点。

2.1 司法救济程序繁琐

    工伤认定,也是一种行政化行为,因此也可以用行政法来解决问题。对于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解决。这样可以保证受伤者的利益,可以维护公平,但实际上正是这些繁杂的法律程序,使解决的问题一拖再拖,难以得到解决,导致结果本末倒置,也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个普通的工伤案件,要经历:(1)工伤认定机构认定,(2)行政机关复议,(3)行政诉讼程序。如果行政程序撤销了工伤认定,则上述程序可能要重新经历一遍。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劳动者还需要去劳动局等更多的地方,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奔波。曾有人统计,一个简单的工伤案件,经历这些法定程序,大概需要三年。对于劳动者来说智能更增加痛苦,而设计这些法定程序的初衷是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证、减少争议。而现实是,正是这些法律程序使劳动者的权利难以保证,法律程序复杂,这是保证劳动者权益必须解决的问题。

2.2 工伤保险范围狭窄

    对于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来说,劳务关系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以及企业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也不明确等原因造成工伤保险范围狭窄,主要有以下几点:(1)没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保险问题。(2)没有对工伤保险的性质认清,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纳入了不属于工伤事故的伤害。(3)没有将农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这是不合理的。

2.3 违背权力制衡原则

    “工伤认定难”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严峻的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是违背权力制衡原则是不可忽视的原因。行政权力私有化,行政权力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但是行政权力在行使时必经过一个人格化的过程,这就导致权利私有化,可能会产生为一己私利,而放弃国家利益。行政权力越权,在工伤确认的案件中有很多客体不明确、范围不清楚,这将很可能导致行政权力越权,导致私欲的膨胀,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对职工工伤进行确定,又负责工伤保险金的发放与征收。这样,这种制度就导致了权力的私有化,违背了权力制衡原则。容易产生不公正现象。而这种现象直接导致工伤认定难。

3 完善我国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建议

    以上是笔者对于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存在的弊端的分析,下面笔者将针对司法救济程序繁琐、工伤保险范围狭窄、违背权力制衡原则,提出一些建议。

3.1 司法救济制度的改革

    如前文所说,司法制度繁琐,对劳动者在维护自己权利是得到了抑制,这种程序的设置往往得不偿失。在现行的工伤认定行政化模式下,工伤赔偿救济周期非常漫长。使一些劳动者放弃了自己的权力。因此必须处理好工伤认定的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之间的关系。所以首先要设置好工伤认定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之间的关系。而最主要的就是解决我国工伤认定行政化的问题。因为我国这种行政化的模式,一种工具行为,导致这种恶性结果的循环。所以工伤认定行政化解决掉,那么工伤认定问题就解决一大半。剩下的司法救济程序,简化程序,员工尽职尽责就能大大提高速度,从而抓住症结,大大提高解决问题的速度和质量。

3.2 适当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工伤认定应当适当的倾斜于劳动者,因为劳动者属于弱势地位,一方面社会应该给予人文性关怀,减轻劳动者的负担。并且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由于保险等制度的入住,企业并未有很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法律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统一工伤认定标准。这样统一标准可以解决会很大一部分纠纷。还应该设置合理的工伤争议处理程序,为解决问题提供合理的平台,提高效率。

3.3 提高对权益制衡原则的认识

    对于权力的制衡原则,应该彻底贯彻。细分各级权利,明确各自权力范围,相互制约,相互合作,不要让权力集中化,可以改变人们对权力的追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格化,所以对于各级干部的思想教育则是必备的事情。在行政权力行使时,则会大大减少私有化,减少抛弃国家利益的行为。

4 结论

    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对劳动者的权益息息相关,所以做好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的鉴定非常重要,工业产业的发展,副产品工伤也会随之增多,所以做好后续工作很重要,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都有很大的帮助,笔者对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进行了浅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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